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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矿业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定
香港六宝典马会   2010-06-13 10:01:43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劳动人事的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公司开拓进取、民主和谐、遵纪守法、高效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自治区、林管局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录 用

第三条 员工聘用程序:

1.由用人部门填写《用人申请表》,提出用人申请及用人要求,送交综合部。

2.综合部根据内部人员状况与用人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在用人表上加填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处理意见分为“上缓办理”、“内部调配”、“外部招聘”。

3.根据公司总经理批复意见,综合部组织调配或招聘,并通知用人部门。

4.应聘人员填写《员工聘用申请表》,交送其他相关资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综合部和用人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料进行初审,选拔候选人选;组织面试,进行综合考评后,在《员工聘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附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办公会研究或总经理批准。

5.经研究批准聘用后,由综合部安排受聘人员到用人部门试用。

6.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减免试用期。本公司不负担试用期工资外的任何费用。

7.试用期间发现不合格者,用人部门要及时通知综合部,由综合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通知试用人员办理停止试用手续。

8.试用期满前一周,试用人员向部门领导提交转正录用的申请和试用期工作总结,由用人部门和综合部在《员工聘用申请表》上对试用人员作出工作鉴定和考核录用意见,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核。

9.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公司与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录用成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若合同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可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0.办理正式录用时,员工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劳务证(或行业证)、毕业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3张,并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体检的费用由员工自付,证件和体检不合格的不被录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予录用:

    1.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涉嫌有违法行为,尚未结案者;

    3.曾贪污受贿、私挪公款受到处罚者;

    4.曾有严重渎职行为者;

    5.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擅离职守5天以上,或因品行不良被开除者;

    6.身体状况不良、体格不健全、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影响工作者。

 

第三章 劳 动

第五条 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具体工作作息时间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做调整。

2.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可实行不同的工作作息时间。

第六条  加班

1.本公司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员工加班,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加班应由所在部门领导安排,并填写《加班表》,送综合部复核和主管领导批准。《加班表》统一由综合部管理,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或发放补休假的依据。平时本职工作所需班后超时完成者,超时时间不计算加班。

2.超过每周工作时间外的工作时间,符合上款条件者,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休息日加班,按基本工资的150%支付;节假日加班,则按基本工资200%支付。

第七条  考 勤

1.员工须严格按本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考勤情况作为支付员工工资的依据。

2.随意更改考勤、代别人报到被视作缺勤,并扣除当日工资。

3.员工在上班时因公离开本公司,应请示直接领导,获准后方可离开;员工迟到,到岗后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无论什么原因提前下班,必须先获得直接领导许可。

4.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0分钟者,每次罚款10元;1030分钟,每次罚款50元;13小时,每次罚款100元;3小时以上者,按旷工1天处理。

5.员工一个月内旷工1天的,停发本人当日工资;连续3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7天者,作除名处理。

第八条 哺乳时间

女员工如需哺乳未满周岁的子女,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天有两次各30分钟的哺乳时间。如生育多胞胎,每多一个子女,增加30分钟。

第四章 休假和假期

第九条 节日假

节日的休假时间服从林管局的统一安排和变更。

第十条 带薪假

带薪假为: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哺育假、探亲假。

婚、丧带薪假不得分开天数享用,须在有关事件发生时享用。休假期间的节假日,应视为休假的一部分,不另计算。上述带薪假,须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加具意见,综合部审核,呈公司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年休假期时间:员工参加本企业工作15年假期为5天;参加本企业工作610年假期为7天;参加本企业工作1120年假期为10天;参加本企业工作21年以上假期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本公司正式录用满一年的员工方可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以天为计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休完,如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分开休假或转入下一年度。

3)除工伤缺勤、产假等情况,员工上一年出勤率在90%以上本年度方能享受年休假。

4)年休假的时间由员工选择,但避免因休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5)员工应于休假一周前办理批准手续。

2.婚假。

员工结婚经申请可休假5天。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的,增加婚假10天。

3.丧假。

员工父母、员工配偶及父母、直系兄弟、姐妹或子女死亡,经申请可休假5天。

4.产假。

女员工经申请可享用带薪产假,带薪产假为90天,难产或一胎多产的,增加15天。

1)如属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带薪产假。

2)怀孕女员工流产,依据医疗部门提供的流产证明,经批准孕期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带薪休假;孕期在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上,可享受30天带薪休假。

3)如欲提前申请休产假,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休产假的女员工在产后六周内,如欲返回工作岗位,应有医生出具的可恢复工作、不影响健康的证明。

5.哺乳假。

在产假期满后,哺乳有困难的,可申请不带薪的哺乳假,直至婴儿满1周岁。

6.探亲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的,可享受带薪探亲假及适当的路程假,并根据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路费。所有探亲休假均应在当年1月份将休假计划书面报综合部,以便统一计划安排。

1)探望配偶,配偶不在林区且在呼伦贝尔市已远的,每年可享受20天的探亲假。

2)单身员工父母的户口不在呼伦贝尔市,且不在一起生活,可享受每年一次15天的探亲假。

3)已婚员工父母的户口不在呼伦贝尔市,且不在一起生活,可享受4年一次的15天的探亲假。

4)正式录用不满一周年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5)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不得累计或分开享用。

第十一条 病假

1.员工除病、伤情特别严重外,休病假时应有书面申请,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报综合部备案。

2.病假超过3天(含3天),须经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病假,员工必须提供医院签发的病假单。

3.员工请病假(含当月累计)13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的考勤工资;累计病假超过3天或连续3天(含3天)以上的,其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按自治区有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尽快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刻通知综合部和分管领导。

2.因工伤不能工作,可持医生证明休工伤假。休工伤假在3天以内,由综合部审核,部门领导批准。休工伤假超过3天,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因工负伤,经医生证明不能工作,按国家有关劳动规定妥善处理,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4.因自己疏忽,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使用保护设备而导致受伤的,作非工伤处理。

第十三条 事假

员工请事假,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请假的原因及所需请假时间。2天以内的事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天以上(含3天),须报经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事假1天的扣发工资40元;1天以上至2天的扣发工资50元;事假第3天或1个月内事假累计2天以上至3天的,扣发工资100元;事假第4天扣发工资150元;第5天的扣发工资200元;第6天起到第5天只发工资总额的60%;事假超过15天至20天的只发工资总额的30%;事假超过20天的停发工资。事假超过1个月的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五章 工作考核及工资

第十四条 工作考核

1. 员工考核,依据设立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按年度“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借此作年终奖及晋升工资的依据。

2.年度工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者,将正常晋升一级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者,越级晋升工资一级;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工资不能正常晋级。一年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年终奖。经教育帮助后,下一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作除名处理。

第十五条 工资政策

1.公司所属的员工,按企业所制定的计时、计件工资标准执行。

2.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工资支付

1.每月工资按法定工作日计算。

2.每月10日为公司上个月工资支付日,每月15日为公司所属单位职工上个月工资支付日。

3.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但保证当月兑现。

第十七条 工资扣除

1.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员工应缴纳的相应的税金、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2.员工触犯本办法有关条例,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相应数额。

第六章 薪金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为鼓励各级员工各尽职守,且能为公司赢利与发展积极提供贡献的实施,以贡献论酬精神的薪金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为争取高薪的风度与避免优秀人员遭到嫉妒起见,推行薪金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应领导所属人员养成不探询他人薪金的礼貌,不评论他人薪金的风度,以工作表现争取加薪的精神。

    第二十条  各级人员的薪金除公司主办核薪的人员和发薪的人员与各级直属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罚则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核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金;如有泄漏,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薪金者,扣发12年当月工资;

  3.吐露本身薪金者扣发当月全额工资,因而招惹是非者扣罚10003000元;

  4.评论他人薪金者扣发l2当月工资,引发矛盾的予以停职处分。

第七章 员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培训

1.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会,以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2.由公司选派并出资学习培训的,参加培训结束后,培训资料交综合部档案室归档,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交综合部登记备案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3.由公司选派并出资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与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在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内,未经批准离开单位工作者,应赔偿学习培训期内的培训费、工资、奖金等费用。

4.由公司选派并出资学习培训的,培训考试前,可根据实际需要,每学科给予12天的考前复习假。

5.员工个人报考或申请,需本公司提供有关材料参加学习培训的,培训时间以不影响岗位工作为原则,学习培训合格的有关材料和证书的复印件应交公司综合部登记备案,学习培训的费用自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表扬奖励

公司在以下情况对员工进行表扬或奖励:

1.工作表现突出,为进驻企业、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对外造成良好的影响者;

2.为公司运作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3.为本公司提供了长期忠诚的服务,作出了较大贡献者;

4.当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5.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见义勇为者;

6.节约开支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第二十三条 纪律及处分

1.处分种类: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凡一年内,累计两次警告,即可发出严重警告。

③除名或开除。员工犯有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作除名或开除处分。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即给予除名或开除。

2.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和罚款100元或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

①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每次30分钟以下);

②累计擅离岗位,闲逛、干私人事情达3次;

③使用公司网络、收费电话办理私人事情;

④工作时间收听(看)广播、录音、电视;

⑤工作时间吃东西;

⑥高声喧哗;直接影响公司办公秩序正常进行;

⑦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等;

⑧工作散漫,粗心大意;因疏忽,不小心损坏、丢失公司或客人的财物,罚款110倍处理(情节严重者直至除名处理);偷带本公司物品,罚款10倍处理(情节严重者直至除名处理)。

⑨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制造同事间、领导间、上下级间矛盾者。

3.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及罚款200元或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

①工作时间睡觉或使用电脑娱乐或私自上网;

②委托他人或代他人签到;

③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6次;

④累计迟到或早退达6次(每次30分钟以下);

⑤蓄意破坏、损坏、偷窃本公司或客人财物;

⑥吵闹、粗言秽语,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本公司安宁;

⑦变相赌博;

⑧未经批准,私自配制本公司钥匙;

⑨涂改、假造单据、证明;

⑩不执行领导的指示;

11〉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影响本公司声誉;

12〉酒后或者深夜给领导打骚扰电话、匿名电话者,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4.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立即予以除名或开除:

①贪污、盗窃、索贿、受贿;

②侮辱、谩骂、恐吓、威胁他人,与客人吵架;

③向下属单位或者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

④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

⑤参加反动组织或黑社会组织;

⑥组织及煽动罢工,带头聚众闹事;

⑦传播淫秽书刊或录像带等;

⑧使用毒品、麻醉剂或兴奋剂;

⑨酗酒如命、赌博或打架;

⑩恶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

11〉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兼职;

12〉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牟取私利,假公济私;

13〉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143次以上违反本公司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

15〉连续3天旷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

16〉由于工作失职使公司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17〉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与争议的调解

1.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林管局、自治区、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章 服务终止

第二十五条 退休

员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原则上应一律退休,由职工个人到投保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但对个别需要的留用人员,应先办理退休手续,并经过本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留用。

第二十六条 辞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依法辞退员工:

1.因病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接受治疗后,超过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健康状况仍未改善者。

2.经过培训教育后,仍不具备承担本职工作能力者。

3.其他原因的辞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林管局、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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